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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包容审慎执法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
探索实践柔性执法倾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公安机关包容审慎执法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
□ 本报记者 董凡超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网警大队、樟潭派出所在联合对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构成了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整改,依照《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规定(试行)》,衢江分局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开出不处罚决定书。
“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给了市场主体一次自我纠错的机会,这是我们柔性执法的一项内容,更是倾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衢江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衢江分局对于涉企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的探索实践,是公安机关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的一个缩影。
《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发现,今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的同时,保障企业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包容审慎执法推动稳经济、促发展、保民生,助力公安执法工作提档升级,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稳慎执法助力合规
近日,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局依据第三方组织给出的合规评估报告,依法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某珠宝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这起首例企业行政合规案件的顺利办结,再一次拓宽了浦江公安深化柔性执法的覆盖面,推动助企纾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当地落到实处。
作为“中国水晶玻璃之都”,浦江小微水晶企业多以租用大企业场地方式开展生产经营,因不具有单独营业执照,无法申购易制毒化学品(重要生产原料之一),借用他人备案证明购买情况较为普遍,存在一定的监管漏洞和安全隐患。
为切实解决企业实际经营难题,浦江公安探索推出全新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模式——由大企业与公安机关签订责任书,对挂靠小微水晶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负主体责任,明确不得以转卖方式进行出售;公安机关则会督促指导大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规范,设置专门仓储场地,落实专人管理,规范台账登记,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合法合规。同时,明确行政合规程序和操作流程,健全行政合规激励机制,推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从轻”“减轻”“免罚”三张清单。
“本来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计划在整改时把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全部集中在一个车间。但这样成本高、极不便利,而且大家的使用标准也不一样。公安机关为我们解决了一个大难题。”正如当地企业家张先生所说,公安机关此举不仅给了“犯错”企业一个改过机会,也促进了企业乃至行业规范发展。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稳慎执法推动企业合规发展、拓宽柔性执法覆盖面的同时,各地公安机关还积极强化涉企执法监督,更好地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维护经济活力和韧性。
贵州公安经侦部门联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排查清理涉及民营企业“挂案”110余件;开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执法司法专项整治行动,评查涉民营企业案件100起,督导整改问题20余个,坚决纠正不规范使用侦查强制措施和违规查扣冻等问题。
甘肃公安经侦部门开展执法巡查、个案评查、信访核查和专项整治“三查一治”活动,评查案件400余起;出台《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接报案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多项执法制度规范,加强对立而不侦、久拖不决,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的治理。
执法细节体现温度
“我们原本打算直接上前抓捕,但发现嫌疑人贾某正带女儿玩,怕给孩子带来不好的影响,马上调整了抓捕方案。”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巡特警大队民警说。贾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支付他人报酬,被列为网上通缉人员。发现贾某踪迹后,民警决定演一场“老友偶遇”,贾某明白后低声配合,但请求让他陪女儿吃完饭。饭后,民警一直陪同贾某女儿聊天,直到其母亲将其接回。
这样的柔性执法案例在浙江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充分保障涉案人员权利的基础上,执法细节也在努力体现人文关怀。除了“柔性抓捕”避免给嫌疑人未成年子女留下心理阴影外,浙江公安机关还探索建立执法关爱人制度,为在押人员指定民警作为临时关爱人,其间如遇民事诉讼、生产经营活动、家庭重大事件,执法关爱人可以依法、及时提供便利服务或转达委托事项等,充分体现执法温度。
“拎袋子的阿姨,您闯红灯了,请站在路边等红灯。”近段时间,在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区的不少路口,居民出行时总能听到这样温柔而坚定的提醒声。
桐庐公安交警部门利用智控技术设备,采取喊话式柔性执法,拉近了交通管理者和参与者的距离,执法效果更加明显。“被喊到的市民朋友会马上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纠正;旁边的行人也会主动自查有没有做得不对的地方,自我纠正。”桐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胡鸿说。
自倡导柔性执法以来,浙江公安机关将10类交通违法行为纳入首次违法警告清单,处罚量下降20.42%;实施学法减分措施,285.2万人次完成减免记分。
“各地公安机关探索实践柔性执法,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主动服务于稳住经济大盘、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贠杰评价说,努力实现执法活动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强化事前预警告诫
变“事后严处”为“事前预防”,这是当前各地公安机关探索实践“柔性执法”的另一显著标志。
尤其在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方面,各地公安机关以“教育为主、预防为先”为原则,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教育规范,通过提示、警示、整改等措施,引导当事人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
山西省公安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了涉企轻微网络安全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为全省公安机关涉企网络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提供了依据,使免罚有据可查,减少自由裁量寻租空间,同时明确“免罚”不是简单的免予行政处罚,而是要求执法民警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自觉守法,引导市场主体自行纠正或杜绝违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机关实施无事不扰、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举措,最大限度防止因执法办案对企业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深入开展“千警进千企”活动,集中排查经济领域风险,清理风险单位120余家,发布通报预警60余条,有力净化市场环境。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机关开展“千警联千企”,活动挂包联系重点企业1476家、重大项目418个,签署警企共建合作协议书,建立企业评议公安机关制度,共同开展大宣讲大排查大整治,同时制定了服务企业发展、保障企业家干事创业十条措施以及十条严禁,既明确安商惠企工作清单,又划定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
“无事不扰、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举措,有效将靠前服务与依法依规用权科学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对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深远意义。”贠杰分析指出,公安机关在下一步工作中应平衡好执法自由裁量权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在加快统一实施细则标准、提升执法人员素质能力的同时,加强相关探索经验的系统集成、复制推广,把各地成熟经验和有效做法尽快上升为全局性机制,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