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9月21日电 题:财政部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中新财经记者   赵建华

  财政部近日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

  办法包括总则、预算指标核算科目、预算指标核算科目说明等。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衔接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财政预算。

  预算指标核算范围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和单位资金等。预算指标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加强政府收支预算约束,实施财政收支总额控制。按照“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的原则,“支出预算余额控制支出指标、支出指标余额控制资金支付”的控制机制,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预算变动必须按照业务规范进行核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

  (二)将预算全口径(除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纳入核算范围,通过复式记账的规则,实现以可动用的财政资源(财力类科目)控制年度财政总支出规模(指标来源类科目)。

  (三)以年度财政总支出规模(指标来源类科目)控制支出指标的生成和使用(支出指标类、支付申请类、支付类以及结转核销类科目)等后续流程。从而实现预算严格控制指标,年度财政总支出规模控制分部门的财政支出预算。

  (四)将各级政府预算数据全部纳入核算范围,并通过预算指标核算环环相扣,建立上下级财政间预算管理衔接机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