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斌“多巴胺穿搭”火了,背后的法律账怎么算?

  文/华卓玛

  日前,一条用AI换脸技术制作的陈建斌“多巴胺穿搭”在社交平台中广泛传播,严肃的表情配上打翻了调色盘一般的穿搭,视频迅速引发关注与讨论。视频制作者侵犯了陈建斌哪些权利?

  “双重快乐”建立在侵权之上

  “多巴胺”是一种神经递质。当一个人感受到快乐时,大脑就会释放出多巴胺。从色彩心理学上讲,颜色与情绪息息相关,明亮的颜色能给人带来快乐、轻松、积极的情绪。“多巴胺穿搭”就是使用不同色彩的配饰,搭配撞色系服装,传达出一种快乐、愉悦情绪的穿搭方式。“多巴胺穿搭”带来的快乐,配上一贯严肃的陈建斌带来的反差,网友在视频观看与转发中获得了“双重快乐”,表示“笑不活了”。

  但这种“双重快乐”却建立在对陈建斌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之上。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广远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视频制作者利用AI技术手段侵犯了陈建斌的肖像权。

  百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文森指出,该视频制作者侵犯了陈建斌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三项权利。肖像权和名誉权基本的原则是知情、同意。当使用他人人脸信息时,让他人知晓并征得同意,才能使用,这是必要条件。同时,人脸、指纹属于个人敏感信息,该视频毫无疑问也侵犯了陈建斌的隐私权。

  不仅是视频制作者,发布平台和转发的网友也都侵犯了陈建斌的权利。孟广远表示,对于平台来说,适用“红旗”原则,即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

  也就是说陈建斌如果提出制止请求,平台对视频传播不予制止则应当承担责任。同时,网友的行为严格意义上讲也侵犯了陈建斌的权利。

  孟广远解释,通常,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的报道、评论或者利用其肖像的行为,如果相关报道评论事实错误,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对当事人名誉、隐私、形象等人格利益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可以认定行为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构成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查证报道评论的事实真实存在,不存在侮辱或诽谤的故意,即使内容稍显夸张或者部分语词不当,也应属于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即不构成侵权。但该视频已经超出了义务容忍的范围,陈建斌拥有依法起诉的权利。

  但在类似的AI换脸事件中,很多人实际上都没有选择起诉。

  对此,孟广远指出,在AI换脸事件中,一般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不存在隐瞒复杂的情况,但这类案件的难点是通过诉讼解决肖像权侵权成本过高、周期过长,很多人最后都会选择妥协,而非用法律维权。

  AI究竟该如何规范?

  律师提醒,若AI换脸技术被不正当使用,可能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

  安文森解释,如若不法分子知道了受害者的身份信息,再使用AI换脸技术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就很容易转走受害者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尤其现在的AI换脸是动态的,技术上是可以完成验证时设置的各种动作的。

  安文森说,虽然技术中立,但这并不代表技术产生的结果是无害的,需要有相应的规矩和法律上的引导。

  6月2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信息》的公告,并公布《境内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从《清单》中可以看到,共有41个算法上榜入列,包括人脸融合、图像生成/识别、视频生成、语音合成/识别、智能客服等,美团、快手、百度、阿里天猫等企业算法均上榜。

  安文森表示,具备人脸合成等技术的服务提供者进行备案后,相当于相关监察部门有了一把开锁的钥匙,可以根据备案,掌握每个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锁”的特点,比如知道他们是语音合成还是视频合成提供者等,可以更快速溯源,锁定侵权者或不法分子。